按照《認定辦法》,低保邊緣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扣減剛性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擁有的貨幣財產總額低于48個月同期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單人保”除外)、特困供養范圍。
低保邊緣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認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財產界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內容和條件參照《寧夏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邊緣家庭條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汽車(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和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和大型農機具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總計達到兩套及以上的(人均使用面積低于30平方米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居住類房屋;名下擁有非居住類房屋,且未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有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自費出國留學、旅游及其他高檔消費行為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且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不從事生產勞動的家庭;家庭財產不符合當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據了解,低保邊緣家庭堅持動態管理原則,實施常態化動態監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年對低保邊緣家庭的人口、收入、支出等狀況至少核查一次,以確認繼續保留資格或退出認定范圍。(記者 裴艷)